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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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的言论、行为在社会上广泛存在,引起的民事争议、行政处罚和刑事规制也常成为热点。为规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2017年《民法总则》设置了英烈保障条款(第185条),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此进行了重申。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后置法而存在。然而,上述立法也引发了一些疑问和担忧。例如,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的范围、如何厘定民事规制、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边界等;还有学者担忧这些立法是否会影响到公民言论、科研自由等权利的行使。具体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就表现为侵害对象的范围界定、“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和如何避免正当行为入罪的问题。要妥当解决这些问题,对本罪保护法益作深层次的研究就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分为三章,本罪概念及法益问题——对本罪保护法益的实质化解读——基于法益概念对本罪的认定。第一章主要内容是背景论述和提出问题。该章主要介绍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它被纳入法律规制的历程,然后通过剖析袁隆平院士受辱事件、“洁洁良”辱华事件、“土八路”字号事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受损等事件,提出本罪认定存在英雄烈士范围界定、“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正当行为如何出罪三个问题,并将深层问题归结为本罪保护法益难以界定。第二章主要内容是批驳既有学说和论证本文立场。第一节在明确民法法益不必然为刑法所保护的前提下,分析了认为本罪旨在死者人格利益的观点存在保护不公正、与本罪体系位置不符、与本罪非亲告罪属性不符的问题。第二节通过论述当代刑法理论和实践都非常警惕单纯的伦理保护,否定善良风俗保护说的正当性,并指出善良风俗保护说可能造成处罚范围扩大化。第三节针对本罪保护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感情的观点,分析了当代法益概念精神化内在驱力,即技术性风险和风险感知,并指出对民族、历史情感、记忆的侵害并不属于技术性风险,也不会造成风险感知,从而削弱其精神化解读法益的必要性。此外,通过概念分析和与有关罪名类比,论证民族、历史记忆、感情难以还原为生活利益,并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过度反应。第四节以国防制度信赖利益保护说、国家符号保护说为引子,提出本罪保护法益是国家荣誉褒扬制度,论证其作为本罪法益的规范基础、宪法根据、集体法益属性和刑法保护必要性。第三章主要内容是根据第二章提出的国家荣誉褒扬制度保护说,对本罪具体认定问题进行解决。第一节指出:应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等认定烈士;对于英雄,应先从形式上判断,如果是国家荣誉获得者(“五章一簿”授予、记载对象),则再进行实质判断,考察其是否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等作出杰出贡献;尚未去世的人,不宜评价为本罪中的英雄烈士。第二节在对“情节严重”既有学说进行梳理、选择的基础上,认为应考察侵害行为的损害后果、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来认定“情节严重”。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和完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标准来判断行为影响,同时考察侵害行为的指向范围和侮辱诽谤言论的价值色彩。第三节对本罪进行实质解释,论证以真实事实毁损英烈名誉、荣誉,对国家荣誉褒扬制度没有实际威胁,不成立本罪;根据违法阻却原理,论证正当言论、正当科研行为的价值重于国家荣誉褒扬制度,同时提出了界定正当言论、科研行为的若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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