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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案件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而且各国关于破产主体、破产要件、债权、抵销权、别除权等问题的规定都有差异,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如何适用正确的法律来解决问题是各国处理破产案件遇到的瓶颈。本文主要评析了国际私法上的统一论和分割论,通过分析这两种理论的发展与利弊,笔者支持以分割论来解决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而对于分割论的具体应用方法,笔者主张法律关系分割论,即将破产法中能对既定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那部分规范挑选了出来,进行分割,并进行归纳,总结出一套以破产法对实体法律关系施加之不同影响作为标准的新分割方法。
本文以法律关系分割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各国有关跨国破产的立法与现有的国际条约,提出跨国破产的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即以适用作出破产宣告的法院地法调整跨国破产案件为一般规则,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调整破产法中能对实体法律关系施加影响之规范为特殊规则。笔者根据实体法律关系的不同将其分为债权、别除权、撤销权、抵销权、所有权和雇佣合同,并结合案例分别进行讨论,从而确定其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有关跨国破产的法律规定只有《企业破产法》第5条。这条规定只是从域外效力的角度来谈跨国破产的问题,完全没有考虑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对此问题,我国立法上是空白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跨国破产案件不论是中国开始的破产程序,还是被承认的外国的破产程序,只要是该程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全部适用破产宣告国法。这不仅增加了中国破产程序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难度,也增加了外国破产程序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难度,是个“双输”的选择。因此,本文旨在以前面所提出的跨国破产的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为框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