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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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的一大亮点,“遗产的处理”一章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及权人利进行法律构建,该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现状。遗产种类的多样化以及口老龄化问题导致遗产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利于解决继承中发生的财产继承以及亲属关系问题,对我国的继承体系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有利于平衡继承人、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权利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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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的一大亮点,“遗产的处理”一章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及权人利进行法律构建,该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现状。遗产种类的多样化以及口老龄化问题导致遗产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利于解决继承中发生的财产继承以及亲属关系问题,对我国的继承体系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有利于平衡继承人、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提高遗产分配的效率,保障遗产分配的公平,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但是《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仅做了五条规定,在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面规定相对模糊,仅《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作了规定,为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以及法院指定等。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包括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的方式、确定的程序等方面,但是现有法律存在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之间缺少衔接导致出现“真空”状态,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本文参考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提出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管理遗产,且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完善遗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第三,通过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规定继承权丧失时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对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各项条件细化等方面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提出建议;第四,明确选任时间、设立临时遗产管理人、赋予遗产管理人权利外观等方面完善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从以上方面提出建议,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进行细化,保障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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