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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表明我国在行政诉讼领域已取得了突破性进步。从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年的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从而更主动、全面地实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公安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仍存在许多缺陷,如公安机关在依职权不作为案件中遇到举证不能、无法举证等从而陷入被动局面,使举证责任之分配有失公正之嫌。本文试图通过四部分内容,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中心,以责任分配规则为主线,对行政举证责任分配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特征和现状加以论述,使我们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第二部分,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进行阐明,比对国外相关理论和学说,并附以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分析,从理论方面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第三部分,以公安机关作被告为例,分别从原告举证责任范围、被告举证责任范围及双方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提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在特定情景下存在的不合理,找出缺陷,便于改进。第四部分,以三类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例,以其诉讼的特殊性,通过研究其举证责任分配的自身特点,证明不能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律,而要通过更加严密的立法,使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公正平等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