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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教唆犯和正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可会能出现一方单独产生事实认识错误或者双方共同产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产生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对教唆犯和正犯刑事责任的认定,这就需要依据相关的理论来解决此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涉及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两大理论问题,是以有关教唆犯的理论为基础对事实错误进行的细化研究,最终目的是为了将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解决在教唆犯事实错误的案件中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教唆犯罪是一类十分常见而又十分特殊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问题必然要比单独犯罪的问题复杂,将事实错误问题放在单独犯罪中研究本身就是复杂的,若将事实错误问题放在共同犯罪中研究,则更加大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也加大了研究的难度。其中,在由教唆引起的犯罪中,教唆犯并不直接实现其犯罪意图,而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间接地实现其犯罪意图,这样一个过程被一些刑法学学者称为因果关系延长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事实错误问题必定是错综复杂的。而且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和事实错误的理论都存在多种学说,有的学说是完全对立的,不同的学说必然对教唆犯事实错误问题的处理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并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要准确地考量产生认识错误的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需要对教唆犯罪中的事实错误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教唆犯事实错误概述;第二部分是教唆犯事实错误基础理论;第三部分是教唆犯事实错误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是教唆犯事实错误的特殊问题。要处理好教唆犯事实错误的问题,就必须充分理解教唆犯事实错误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因此,本文在第一部分教唆犯事实错误概述中,详细阐明了解教唆犯事实错误的概念、研究范围、分类以及处理原则等。其中教唆犯事实错误分类的提出,涉及到本文的分类研究方法。因为对不同类型的教唆犯事实错误有不同的特点,要用不同的理论进行解决,不能一概而论,解决问题要有针对性。而处理原则正是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是在解决问题中一道不可逾越的界限。第二部分是本文核心的理论问题,也就是前面提到有关教唆犯和事实错误的两大理论问题。其中教唆犯的性质和处罚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尤其教唆犯的性质是其与生俱来的,不论教唆犯是否产生的事实认识错误,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都要符合其性质。这样一来,教唆犯具有什么的性质必然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文则分别对教唆犯的二重性说、独立性和从属性说进行了论述,得出了教唆犯从属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去分析教唆犯事实错误的处理问题。另外一大理论问题是对事实错误进行处理的理论,主要是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进行对比研究,因为适用不同的理论对教唆犯事实错误的处理是不同的,对有些类别的处理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第三部分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论述的一个部分。在此部分中,将教唆犯事实错误按照第一部分的分类具体分为教唆犯整体性事实错误和个体性事实错误,在这两个分类中又各自分为相同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和相异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将详细阐述了这些类别的概念和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适用相关的理论。在论述过程中,笔者例举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力求将抽象的理论更加具体化、形象化。第四部分涉及的是教唆犯事实错误中的特殊问题。这是在研究教唆犯事实错误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个是结果加重犯的问题,另一个是想象竞合犯的问题。结果加重犯的问题不是教唆犯事实错误中必然产生的问题,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类似和重合,因此有必要解释清楚。而想象竞合犯的问题则是相异构成要件的教唆犯事实错误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影响各共犯人的定罪与量刑,因此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总之,本文是以教唆犯的性质为基础,以相同构成要件事实错误和相异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为基本分类,分析了教唆犯事实错误所应适用的理论,最终运用相应的理论去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