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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国家”这一概念在当代的提出,使得国家、政府的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步增加,而人民对政府对国家的期望也随之增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一方面希望政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提供更多的帮助,而且还要求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维持法律的稳定,从而保护私人应得的利益。始于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法院审理过的几个案子逐渐发展并推广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其在构建诚信政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法律的稳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保护人民合法既得利益,平衡公权力与私人权利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但是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一经确立后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它的确立,还将社会生活的道德观念提升到了法律高度,使其成为一个强制性的规则来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政的强有力的依据,要想使一国的行政法律关系趋于稳定,国家就要保证政府的诚信是为人民可以信赖的。信赖保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被明确的确认在行政法中成为其原则,但目前我国行政法中对该原则的研究还是处在落后阶段,也并没有将其进行广泛的运用。深入研究信赖保护理论在公法领域的价值,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地位。并且构建诚实信用的政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府建设的一大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既深入又透彻。正是因为如此,本文着力研究信赖保护原应当如何引入我国,我国现在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时期,从法治社会的需要和法律价值本身为出发点,深入研究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性内涵,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信赖保护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确定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国家和地区已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的很好,而这些丰富的、有益的经验应为我国所学习。将该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从而加快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发展。分析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所面临的障碍,以及如何排除各种障碍,将信赖保护确立成我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