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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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竞争是其顺利运行的一种手段,但市场上的许多价格竞争行为却是扰乱市场经济的元凶。价格欺诈就是最明显、最直接的一种,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导致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因而必须加强对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制,经济法的规制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行政法方面,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还有待于加强和完善。而国外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却相对较发达,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范畴的部门法都对价格欺诈有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而这就为完善我国经济法对价格欺诈的规制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我国目前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是建立在民法的欺诈理论基础上的,因而要建立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首先就要建立经济法的欺诈理论,使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建立在经济法的欺诈理论基础上。我国经济法欺诈理论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它并不要求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只要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即可。这种欺诈理论突破了民法欺诈理论的界限,更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然后再从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三个方面来具体地规制价格欺诈,同时还要吸收借鉴外国法律对价格欺诈规制的成功经验,以弥补我国现实中的不足。所以,加强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研究是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它既能够使经济法的理论得到完善,同时也能更好地规制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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