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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越来越有加速的趋势,资源的配置也日益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已有极大的提高,早已将短缺经济时代抛在身后,绝大部分商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许多产品出现相对过剩.在这种大趋势下,大企业、大集团由于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可以大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故扩大生产规模的重要性已被很多企业所认识.扩大企业规模的方式有增量方式,即企业追加投资,在该地购置新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或在异地投资建厂;还有存量方式,即该企业并购其他企业,使其他企业的资产、市场等被自己控制而达到扩张的目的.在当今,由于具有节省资源、快速扩大企业经营能力的优势,第二种企业扩张的方式已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由于企业间合并、收购涉及并购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债权人、各中介机构,其并购过程比较复杂,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有关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作了规范.在并购中,一般债权人并不作为当事方参与并购,但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并购中不得不顾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债权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时需提前向债权人发通知或公告,公司在未对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合并,体现了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在公司收购(特别是股权收购)中,《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规没有专门针对保护债权人而制定的条款,这表明,在公司股权收购中债权人的保护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但事实上,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受到很大影响.该言语主要论述在公司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没有特别说明,该文以下的收购专指公司股权收购,不包括公司资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