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自动性判断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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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的自动性,是指中止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基于其自身的意志。中止犯自动性判断标准研究,是关于采用何种标准判断中止行为人是否基于自身意志放弃犯罪的问题。对自动性判断标准进行研究关系着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中止犯自动性的判断标准,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众多不同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弗兰克公式说、限定主观说等主观说,有客观说,有客观的主观说、综合说等折衷说。这些学说各有优势与不足。弗兰克公式说采取行为人主观认识的标准,角度合理,有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鼓励犯罪中止;但其在具体适用上具有不确定性,实践操作难度大。限定主观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广义的后悔”,限定了自动性的动机,与鼓励中止的立法精神相符,能确保罪刑相适应;但具有“广义的后悔”这一要求混同了行为的任意性与伦理性,缩小了中止犯成立的范围,于法无据。客观说以一般人的标准对行为人的停止行为进行判断,能凸显刑罚的公平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强,能发挥一般预防的效果;但由于一般人标准本身并不明确,其结论存在不确定性,以一般人的标准判断特定对象主观意志的研究方法也欠妥当。客观的主观说综合了弗兰克公式说与客观说的优点,也具有二者全部的不足。综合说适用性强且结论具有合理性,但研究方法存在不足,适用时具有不确定性。对中止犯自动性的判断,宜采取折衷说的立场,即立足于主观说的同时适度考虑行为的规范意义。如果“行为人认为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基于其自身的意志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意志回复到合法状态”,那么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性。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要求不存在绝对障碍,所谓绝对障碍包括客观环境、第三人、被害人等外部因素以及认识错误、能力不足、心理或生理障碍等内部因素。自动性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意志放弃犯意,成立自动性,要求行为人基于自由的选择,内心产生了意志的转变,其追求犯罪完成的意志被否定或弱化,转变成希望犯罪不完成的意志。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产生“广义的后悔”,只要求存在放弃犯罪故意的事实,不以伦理性的动机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该次犯罪意图,在主观意志上切断与后续行为的联系,因为彻底性是自动性的合理延伸与必要补充,只有彻底放弃犯意才能证明自动性的真实存在。意志需要回复到合法的状态,因为放弃某一犯罪意图的同时又产生另一种犯罪意图不是悬崖勒马的表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减少,不成立中止犯。将这一判断标准应用于实践中典型疑难案例的认定时,所得结论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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