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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湄合作机制是2015年由泰国提议、中国响应的,以澜沧江-湄公河为纽带的跨国合作机制。同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其他合作机制相比较,澜湄合作机制首次囊括了上下游六个国家,而且没有外部势力的介入。该机制确立了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为合作支柱,互联互通、产能合作、跨境经济合作、水资源合作、农业和减贫为五个优先合作方向。澜湄合作机制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各国都蓄力进一步推进澜湄合作机制的建设。但是直至今日,澜湄合作机制在法律层面仍缺乏更有约束力的保障。当前的澜湄合作机制以“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项目为本”的模式运作,在尊重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基础上,以软法性质的宣言、合作战略等形式的文件为指导。虽然在各国领导人亲自引导下,澜湄合作机制推进的速度很快,但是法律机制保障的不足使得其缺乏可持续性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在澜湄合作的基础——澜沧江-湄公河上,虽然水资源合作被列为优先领域之一,但是水资源治理规则的模糊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使得流域的综合治理尚属空谈。本文通过对澜湄合作机制跨界水资源治理进行研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当前澜湄合作在跨界水资源治理上的不足,从而为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综合治理提出建议。本论文总体上依据实体规则、程序机制和争端解决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下面分而述之。第一部分是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的国际法基础。首先分析了国际水法原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新拓展及其在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中的适用。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均为国际水法上所确立的原则。由于澜湄流域国家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法律共识,也没有签署涉水法律文件,因此虽然各国的国家实践对这些原则都表示支持和遵循,但是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对于这些原则的解读还存在着各种分歧。尤其是上游国家与下游国家在水资源利用上的矛盾,阻碍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综合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这些原则提供了拓展的空间,以便能为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的治理提供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共同命运”,“共同”指的是群体的利益,“命运”则是指长远的利益。从群体的、长远的利益出发,是协调国际水法诸项原则的基础。传统上上游国家往往主张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来为自己对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做辩护,而下游国家则喜欢引用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个原则的从属关系各说纷纭,一直未能有一个共识,跨界水资源的治理便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由于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较为抽象,可以通过对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进行明确,来实现二者的平衡。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中“重大损害”的定义一直未能有明确的规定,在各个国际水法条约中的规定也是较为模糊。因此,我们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际条约中对“重大损害”的规定,另一方面,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对“重大损害”予以分析。同时,对于命运共同体而言,不造成重大“损害”只是基本要求,如何消弭“影响”才是实现“公平”的关键。在国际合作原则上,旧有的国际合作模式注重的是合作的外在形式,而不是内在价值,所以可能会造成一方获利、另一方没有获利甚至利益受损的情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合作一方面鼓励各国在跨界水资源的治理上进行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也注重实现“共赢”,这也是与国际合作旧模式最大的区别。在国际合作原则下,通过设置常设的治理机构,是确保实体规则落实的重要保障。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澜湄合作重要的支柱,传统上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强调经济、社会、环境三要素的统一,但是在“以人类为中心”的前提下,三要素之间的协调并不容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重新摆正人类的位置,将人类视为大自然的一部分,从长远利益和群体利益出发,进而实现澜沧江-湄公河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水法原则为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的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在跨界水资源的治理上,需要对国家主权进行协调,由“绝对主权”向“相对主权”发展。澜湄合作实现跨界水资源综合治理的前提是建立在流域各国主权的共享上,而国家主权共享的程度决定了澜湄合作机制跨界水资源治理的权限。河流法律人格理论为水资源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新的视角,虽然该理论还没有在跨界水资源上予以应用,但是通过赋予河流法律人格来实现流域的综合治理,对于国家主权而言既是一个挑战,也是新治理模式的机遇。第二部分是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的程序机制。首先完善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为澜湄合作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构建提供条件。澜湄合作目前是“项目为本”的运作模式,通过具体的项目来实现跨界水资源的治理。因此,在项目实施之前,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不可少的阶段,也是决定该项目能否实现跨界水资源综合治理的关键。澜湄合作下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发挥了事前通知与协商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以及统一流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方式,来让流域国与公众了解该项目对河流流域的影响,并通过异议协调机制来实现流域各国利益的平衡。环境影响评价为流域的综合治理、实现澜沧江-湄公河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把关的作用。其次是澜湄合作水资源治理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协调。气候变化与水资源治理相互影响,气候变化通过影响水量、增加极端天气的频率和影响生态系统来对跨界水资源的治理造成影响,而水资源的良好治理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然而实践中二者的治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以大坝的建设最为突出。澜湄合作一方面应该加强各国在气候变化应对上的协调,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气候变化应对与水资源治理的对接,完善机构支持,从统一的战略规划出发,在共区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协调治理。最后是澜湄合作与域内其他合作机制的协调与共存。澜湄合作并不是该流域内唯一的合作机制,澜湄合作应该关注其他合作机制的动向,一方面与“一带一路”进行对接,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在学习和借鉴“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在水资源治理方面的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提高警惕,确保澜湄合作机制的竞争力。通过加强与域内其他合作机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明确互相尊重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共同参与原则,来为澜湄合作水资源的治理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三部分是澜湄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争端解决机制是澜湄合作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流域各国在同周边国家开展水资源合作时,在争端解决上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这为构建区域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条件。澜湄合作诸国应该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争端解决的原则进行明确,主要涉及澜湄纠纷优先在域内解决、综合协调以及善意原则。争端解决的范围包括水质、水量、水的利用方式以及流域生态系统等方面的争端。澜湄争端解决机制以“协商”为核心,通过设立多层次的协商机制,来为争端的化解提供保障。当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时,可以选择通过澜湄合作机制下的临时专家组来实现“一裁终局”。同时,澜湄合作争端解决机制还可以有限度地允许第三方介入,尤其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和东盟在争端协调方面的作用,从而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