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反思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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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性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重点,是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门话题之一。民事简易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简易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中不断暴露出诸多弊端与其民事审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甚至严重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私权领域的调节作用。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客观要求,需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通过合理改革简易程序内容构成要素,完善其配套制度,引入小额诉讼程序,从而达到简易程序审判模式的全面优化。本文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四大弊端:有法难依、规范疏漏、执法失严、主体错位,指出规范完善民事简易程序乃当务之急。为完善民事简易程序,必须坚持简易化与正当化和谐扩张、当事人主导权和法官管理动态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兼容俱进。重构民事简易程序,本文提出完善民事简易程序构想:明确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标准,扩大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宜采用“概念式”、“列举式”和“数额式”三结合的方法;突出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强制性、民主性、专业性;推行民事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完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同时,本文认为在简易程序基础上,需专门设立一种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并提出了建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严格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适用限定为给付金钱、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适用的标的金额应确定为5000元以下;特简化小额诉讼程序规则;严格小额诉讼程序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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