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财政补偿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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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类疫苗以及预防接种工作在维护国家公共卫生以及公民健康领域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考虑到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人类尚不能完全掌握关于疫苗的全部知识,所以在预防接种的过程中仍要考虑到接种疫苗可能给受种者带来的潜在风险,这其中就包括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风险。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健康权益的考虑,公民又需要接种疫苗,所以一旦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这对于受种者及其家人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现阶段我国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害人的损害救济方式尚有缺陷,以致难以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对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即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出现的异常反应由各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免疫工作经费负责补偿救济;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则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指依法取得疫苗注册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就立法目的而言,本法及相关制度的出台固然是极好的,但是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产生异常反应后如何具体进行有效的财政补偿救济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缺少具体操作性条款,这使得本法及相关制度尚略显粗略。故而本文通过对于疫苗、预防接种及其异常反应等基本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具体阐述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分析补偿救济机制的基础理论,概括出当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救济机制的客观限制与可供改进之处,从而推导出出构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财政补偿救济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理由,并借鉴域外国家(日本、英国、法国和美国)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救济机制上的成功制度与做法,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发展情况,以政府卫生财政支出预算制度、疫苗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救济机制的运行监管等为视角,提出若干可供操作的制度和措施,立足于财政法角度,以期更好地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财政补偿救济问题,推动国家免疫事业的进步,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实现“健康中国”的伟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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