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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调解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结束了我国几十年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历史,这对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行政诉讼调解却是有限的调解,只是规定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该规定只是适当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但没能给予行政诉讼调解足够充分的发挥空间。本文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对调解作出的规定为依据,界定和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概念和理论,通过对比行政诉讼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的异同,深刻剖析我国行政诉讼从明确不适用调解,到实践中的撤诉和解,再到现在的有限调解的发展历程。同时,本文还基于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调解的模式选择,借鉴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经验,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提出构建设想,针对行政诉讼调解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救济措施,以期为行政诉讼调解更加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实践需要提供可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