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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但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大面积贫困依旧存在。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减贫,社会救助作为农村居民生存权保障和反贫困体系的重要部分,越来越得到政府重视且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制度规范不尽完善、运行程序不足和监督及公民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依旧存在,导致当前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覆盖面、保障水平均不能适应社会当前发展需要。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职责履行不够。故对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职责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其时代的必要性。本文从分析农村社会救助和政府职责的各种含义出发,对农村社会救助及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职责作出界定,并从传统社会救助和近现代社会救助两个阶段对我国漫长的社会救助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紧接着文章论述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职责承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政策依据,以阐明政府作为社会救助当然责任主体而必须履行相应职责的原因;论文在随后部分对我国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梳理,并就目前政府职责承担的现状进行了说明,目的在于认清当前已有的成就,同时指出尚存在的包括制度供给不足、运行程序不足和监督救济不足在内的系列问题。文章最后根据我国当前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增强法律制度的供给,具体是推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和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完善社会救助给付正当程序和公民救助权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对我们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职责履行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