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活动发起人责任承担研究———以自助游活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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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性自助游、自助体育活动等自助活动存在固有风险,活动中容易出现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该类活动并不违法,是人类社会所难以避免的一种社会交往活动。由于针对此类活动的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出现纠纷后难以解决。法院通常以公平责任为由苛责活动发起人承担责任,这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笔者根据学术兴趣点,从堪称“中国驴友第一案”的2006年“南宁驴友遇难案”入手,对自助活动发起人责任承担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考察,尝试分析法院援引公平责任是否妥当,活动发起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存在与否,以及自助活动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分析该案的案情及一审、二审判决,找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自助活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二部分,笔者尝试确定自助活动纠纷所应适用的归责原则。通过分析公平责任的历史发展,否定了其在自助活动中的适用,并指出法官不能为救济受害者而以实质正义为名援引公平责任把风险分配给自助活动的发起人,否则就是不正义。自助活动发起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笔者尝试确定自助互动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分析了过错认定的客观化进程及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指出安全注意义务以“危险源开启理论”等为基础,不能无条件适用于自助活动中。自助活动的发起人不能被简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或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进而苛以较重的安全注意义务。第四部分,笔者对自助活动发起人责任承担进行了一些法理上的思考,指出自助活动中的参与人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智而强”的人,以救济社会弱者为基础的法律政策不能适用;私法的功能有限,不承担维护社会安定的功能,不能为了安全而否定自助活动参与人的自由选择;并进一步明确了作为私法基础的个人主义需要加强。第五部分,笔者得出结论,自助活动发起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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