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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犯罪,是在79刑法基础上取消流氓罪后新增的罪名,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风化,在颁布后基本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司法实践中也鲜有现实判例。但是由于2010年南京副教授马尧海“换妻”案的发生以及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对聚众淫乱犯罪的质疑,使得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淫乱罪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社会上各个媒体开始报道有关聚众淫乱犯罪的相关案例。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诸如“换妻游戏”、“聚众式裸聊”、“多人同时嫖宿行为”等新型社会现象的出现,法律界不得不重新审视聚众淫乱犯罪的价值,进而也引发了对聚众淫乱罪存废之争的大讨论。对此,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确实来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但该向何处去,不能简单的以入罪或者出罪做出选择,而应该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在现行刑法没有修改之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手段以限制聚众淫乱罪的适用,以缓和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然后待时机成熟之后,通过出台刑法修正案,采取立法的方式对聚众淫乱犯罪进行完善。本文正是以此为逻辑出发点,以对聚众淫乱罪历史的回顾、聚众淫乱罪概念的解读,通过深入分析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力图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对此罪相关特殊行为进行司法认定,并指出当今社会条件下聚众淫乱罪的主要缺陷,最终提出了较为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首先,本文对聚众淫乱罪的概念进行解读,介绍了学术界对本罪的基本观点,并提出了自己对于聚众淫乱罪的理解。同时,对聚众淫乱犯罪的若干构成要件展开分析,着重厘清了本罪的犯罪客体为何的问题。其次,本文对聚众淫乱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解析。通过导入在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三种行为,以厘清在司法认定上的争议。第一种是聚众式裸聊,其定性难点在于:一是聚众式裸聊是否是淫乱行为,二是发生聚众行为的场所是否包括网络空间;第二种是多人同时嫖宿行为,其定性难点在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认定;第三种是换妻行为,其定性难点在于换妻行为是否侵犯了民众的性道德观念。再次,本文分析了聚众淫乱罪的主要缺陷。主要从法理学和刑法学角度,对现行《刑法》将三人以下公然淫乱行为非犯罪化,却将秘密型的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的错误进行了分析,得出如此规定会造成现代化背景下聚众淫乱罪的价值失落、道德的层次与刑法介入的错位,同时也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违反,从而为第四部分完善聚众淫乱罪而做出理论支撑。最后,本文针对我国刑法典中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一方面,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对聚众淫乱罪条文中的“淫乱”、“多次参加者”作出限制解释,以达到限制适用聚众淫乱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从立法层面,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聚众淫乱罪进行修正,设立相应的罪名,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