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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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现象在我国市场中大量存在,这一现象不可避免且会持续增加。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设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商标共存,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为一些中华老字号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打造了保护伞,并对促进品牌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要实现基于商标先用权的商标共存尚且存在诸多困难。混淆可能性理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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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现象在我国市场中大量存在,这一现象不可避免且会持续增加。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设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商标共存,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为一些中华老字号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打造了保护伞,并对促进品牌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要实现基于商标先用权的商标共存尚且存在诸多困难。混淆可能性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是商标共存制度和商标先用权制度共同的理论基础,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落脚点,基于商标先用权的商标共存允许一定程度的混淆,并为商标共存和商标先用权划定了界限。利益平衡理论则为这一共存现象作出指引:一为结合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价值,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二为实现商标先使用人和后注册人、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从利益平衡和消费者混淆的角度分析,我国相关制度设计存在商标先用权认定困难、法律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则形成先使用人权利保护失衡、注册商标权存在滥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被忽视的利益分配格局,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导致了我国社会无形资产的浪费、社会成本的增加以及市场秩序的混乱。就此来看,在先使用商标和后注册商标已经无法和谐共存。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对基于商标先用权的商标共存的制度设计来看,这些国家都赋予了商标先使用人以一定程度的排他权,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认定要件,并通过立法对商标的使用价值和注册价值予以平衡。参考美国涉及商标共存的司法案例和《兰哈姆法》、英国的反仿冒法与商标法并行适用的制度设计以及德国的商标先用权制度与商标共存制度内化的做法,并对这些国家的制度优势进行本土化,提炼出我国基于商标先用权的商标共存的保护思路与制度完善方向。以商标混淆可能性为底线,强化混淆可能性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利用商标共存的理念和精神重塑商标先用权条款,并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平行适用,赋予先使用人限定范围的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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