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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劳动法起步较晚,其法律条文中存在诸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导致实践中劳动争议时效制度运用的种种问题。同时,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始终存在争议,理论上有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和劳动法是特别民法两种观点。但无论采哪种观点,在目前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归于民事审判庭审判、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简称《民法总则》,下同)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劳动法中的问题都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分析《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的法律条文及修订原因,结合劳动法和民法不同的功能价值,指出了《民法总则》制定对劳动争议时效在期间及效力上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取消对特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绝对无限期保护、明确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劳动争议时效效力统一采抗辩权发生主义以及明确劳动争议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具体情形的建议。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结合《民法总则》对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影响,解决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历史考察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得出以下结论:对劳动争议时效中如起算点、中止、中断等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基本一致但不够明确的条文,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有关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最长时效保护期、劳动争议时效延长以及劳动争议时效效力等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一致,但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更符合劳动法价值取向的条文,应当参照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特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以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等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一致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独特价值取向的条文,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特色予以保留。笔者针对《民法总则》中的时效部分对于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应对方法展开论述,以期进一步澄清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同时,通过《民法总则》中对于时效有关内容的修订、明确与整合,探究劳动争议时效是否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更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在实践中,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而在民法中有相应规定的内容,法官是否可以引用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各地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法律权威,本文亦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