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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将其载入我国宪法。实现法治首先要求有制定良好的法律,这种法律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其次要求法律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而法律的执行不能脱离人的因素而独立存在,法治的昌明和法治国家的确立,使得法律家在社会变革及促进社会正义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家一直被人们期望对实现法律的目标起关键作用。完成这一使命要求法律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们必须懂得将法律所体现的理性精神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因而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成为法律家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常态。提到自由裁量权,人们想到的往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鲜有论述。本文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检察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从实体法上看,它包含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认定和评价。从程序上看,一方面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活动内容往往涉及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问题。因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理论课题。论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首先采取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进行了解释,指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认可的,检察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认为适宜与否进行判断与选择,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权限。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探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特点离不开对检察权性质的认识,目前对于检察权性质问题存在不同界定。本文基本采纳法律监督权说,同时指出检察权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正是基于这一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官自由裁量权相互区别开来。通过以上分析,归纳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特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种准司法裁决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其主体和客体具有特定性。
第二部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模式及其理论基础。这部分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裁量活动为基点,探讨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基本模式,即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都是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变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者各有优缺点。当前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这种普遍的裁量模式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其中,哲学上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双重影响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哲学思想基础;刑罚报应理论和刑罚预防理论、教育理论相结合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法学理论基础;传统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所起作用不同,起诉上分别倾向于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近年来两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加之随着犯罪率的上升,效率因素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价值突显,这些成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裁量模式的实践依据。
第三部分,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裁量活动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的,而是要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一)合法性原则。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合理性原则。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体现公平理念,符合刑事诉讼目的,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三)公益性原则。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期待。(四)被害人权益保护原则。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被害人的特殊利益应当给与特别的关注,并保证被害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五)被告人权利救济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易遭受国家权力的侵害。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做出裁量决定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得到救济的机会。
第四部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多种形式。(一)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各国不同的政治理念的影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特点具有较大差异。我国不起诉裁量权主要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两种。为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各国均建立了制约保障机制。(二)公诉变更权。公诉变更是起诉便宜主义向审判阶段的延伸。公诉提起后对公诉进行改变和追加是各国普遍做法。我国对于公诉变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司法解释之中,在这一问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得粗疏,内容尚存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三)辩诉交易权。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并为法律所确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不承认检察官拥有辩诉交易权,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辩诉交易机制。对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支持与否定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引进和借鉴这一制度,但在设计具体程序时,应当注意使这一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第五部分,影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非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影响。各种社会条件组成一个有机系统,共同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其中,刑事立法为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范围。在我国,刑事立法主要体现为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既有实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刑事程序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殊价值。刑事程序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衡平机制。检察官的素质从内在机制的角度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其中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是其正确行使权力的基点;检察官的道德素质,是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更高要求。
第一部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首先采取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进行了解释,指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认可的,检察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认为适宜与否进行判断与选择,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权限。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探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特点离不开对检察权性质的认识,目前对于检察权性质问题存在不同界定。本文基本采纳法律监督权说,同时指出检察权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正是基于这一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官自由裁量权相互区别开来。通过以上分析,归纳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特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种准司法裁决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其主体和客体具有特定性。
第二部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模式及其理论基础。这部分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裁量活动为基点,探讨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基本模式,即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都是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变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者各有优缺点。当前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这种普遍的裁量模式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其中,哲学上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双重影响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哲学思想基础;刑罚报应理论和刑罚预防理论、教育理论相结合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法学理论基础;传统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所起作用不同,起诉上分别倾向于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近年来两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加之随着犯罪率的上升,效率因素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价值突显,这些成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裁量模式的实践依据。
第三部分,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裁量活动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的,而是要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一)合法性原则。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合理性原则。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体现公平理念,符合刑事诉讼目的,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三)公益性原则。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期待。(四)被害人权益保护原则。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被害人的特殊利益应当给与特别的关注,并保证被害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五)被告人权利救济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易遭受国家权力的侵害。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做出裁量决定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得到救济的机会。
第四部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多种形式。(一)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各国不同的政治理念的影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特点具有较大差异。我国不起诉裁量权主要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两种。为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各国均建立了制约保障机制。(二)公诉变更权。公诉变更是起诉便宜主义向审判阶段的延伸。公诉提起后对公诉进行改变和追加是各国普遍做法。我国对于公诉变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司法解释之中,在这一问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得粗疏,内容尚存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三)辩诉交易权。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并为法律所确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不承认检察官拥有辩诉交易权,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辩诉交易机制。对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支持与否定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引进和借鉴这一制度,但在设计具体程序时,应当注意使这一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第五部分,影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非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影响。各种社会条件组成一个有机系统,共同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其中,刑事立法为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范围。在我国,刑事立法主要体现为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既有实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刑事程序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殊价值。刑事程序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衡平机制。检察官的素质从内在机制的角度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其中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是其正确行使权力的基点;检察官的道德素质,是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