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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以新中国的判决离婚标准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不仅回顾了新中国判决离婚标准的立法历史,还考察了以美英德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将中外进行了对比分析,以试图为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全文约40000余字,分5个部分来进行叙述:第一部分:前言在该部分当中,笔者借助“产品质量标准”概念,分析了判决离婚标准的含义,指出所谓判决离婚标准是指法官在使用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该婚姻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在此基础上,笔者又考察了这一概念的由来、并指出了“判决离婚标准”同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即只有法院用判决的方式来终结离婚纠纷案件时,判决离婚标准才有意义。
第二部分:新中国判决离婚标准立法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在这部分当中,笔者主要回顾了新中国的判决离婚标准立法历史。在对判决离婚标准立法历史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新中国的判决离婚标准立法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以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为时间上的分界线而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第三部分:美、英、德、法四国的离婚法及其判决离婚标准
在这部分当中,笔者分别考察了以美、英、德、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立法历史及其立法现状。判决离婚标准立法,目的在于为完善我国的判决离婚标准提供一个参考对象,并对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加以借鉴。
第四部分:美、英、德、法四国判决离婚标准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第五部分:对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立法理论的反思及立法建议
在这部分中,笔者全面审视我国现行判决离婚标准的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重点分析了“感情破裂论”和“婚姻关系破裂论”这两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