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hq09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保险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相关问题作出了分析与探讨。内容涉及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数额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及罪数的认定等诸方面。全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约二万八千字。 第一部分,保险诈骗罪行为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合同,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事由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保险金。其犯罪行为应以现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为准。具体的行为方式有五种,其第一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诈骗而有意设置保险合同关系;其他四种则既可能是为了诈骗而有意设置保险合同关系,也可能是在依法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之后才决意诈骗保险金的。实践中,行为人既可能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也可能多种行为方式并用。但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第二部分,保险骗罪与非罪的认定。 理论界一般认为,区分保险诈骗的罪与非罪,应着重从数额及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这两个方面加以认定。首先,构成本罪须达到数额较大,犯罪数额的确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或可能的损失为标准;共同犯罪的数额以“犯罪总额”为标准。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由此目的所决定,其罪过形式就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三部分,保险诈骗罪与他罪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但二者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冒名骗赔行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冒名者得到了被冒名者的帮助,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由于该情形事实上存在与被冒名者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故意,因而,对二者的行为可按共同犯罪处理,即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反之,冒名者自己伪造保险合同及有关证件或设法骗得有关证明,盗用他人名义单独骗赔的,尽管其行为手段与保险诈骗罪的手段极为相似,但由于主体身份不符合本罪的要求,故对于这种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比较妥当。
其他文献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rn基于这起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
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对生活各方面越来越讲究,尤其是对于住宅设计的要求逐渐提升,传统的住宅室内设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大背景下为了满足大家的口味
土地对于人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围绕土地而发生的种种关系进行规范是法律的必然任务。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对物权法中非
图们江区域开发开放,是推动吉林省全方位开放,是带动全省加快振兴的外部动力。发展以通道建设为基本载体的通道经济,既是图们江区域合作的支持点,又是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的
党的十六大把创建和谐社会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目标。其中劳动就业承担着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角色。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
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现代建筑不可缺少的装备,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2012年底,福建省注册登记的电梯达10万4
本文从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地铁如何更好地的运用的角度出发,从剖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目前在企业开展的现状,阐述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的一人公司在当代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必然性,是否有必要进一步立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以及如何立法,这一系列问题仍旧困扰着许多人。本文首先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许多被城区包围的化工厂面临拆除、搬迁的问题。宁波甬燃石化经过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安全、高效地完成了化工企业的整体拆迁工程。2013年3月18日,宁波甬
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十分重要,是为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结合所在机场,简单分析了当前该工作的现状,并就航空气象服务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浅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