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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开始的美国金融危机始于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中,美国五大投资银行无一幸存,传统的商业银行和实业部门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不力被普遍认为是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诱因。次贷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机制在面对监管套利和影子银行问题以及面临系统性风险时的无能为力,使金融监管改革成为危机后讨论最多和最为迫切的话题。在经过历程曲折的协商和妥协后,2010年7月,被称为继《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最为严格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这一法案体系非常庞大,内容有2300多页,涵盖了金融改革的各个方面,而主要着眼于系统性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个方面。通过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监管机构,以识别和监控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诈性做法的侵害。同时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使其成为超级监管者。在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建立有序清算制度,以解决“大而不倒”的现象,以及对银行和储蓄机构实行“沃克尔规则”。在其他方面,法案加强对信贷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要求进行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改革。除此之外,对金融衍生品和对冲基金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美国政府对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的反思,有很多创新和值得赞许的地方,例如系统监管机构的建立和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但是,在制定这一法案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多政治因素和利益团体游说的影响,这部法案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遗憾。鉴于《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重大意义和影响,虽然我国和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同、面临的金融监管问题也不同,但是法案对我国仍具有很多可供借鉴的地方,吸取其优质的因素。但是在借鉴的过程中要注重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我认为我国应当对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制度化,并以此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性监管中的作用。另外还要明确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制,以及通过修改金融立法,增强金融法律法规中消费者保护条款的可操作性。最后,我国还应更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化解未来金融危机可能带来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