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兼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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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颁布以来,围绕着第51条的无权处分制度,争议不断.无权处分似乎纷繁复杂,让人难以看清面目.该文尝试为解决无权处分问题提供思路.第一章是对无权处分的一个概述.不管各国对处分的实际定义如何,但处分权的本质都基本相同的,处分权是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权利(限).只有在把握处分权本质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认清无权处分.在考察了《合同法》颁布以前司法理论和实践之后,可以知道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是对原有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继承.第二章是该文的重点.在分析对比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国际法律文件上对无权处分效力的态度之后可以知道,无权处分下债权合同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是当今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中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该文认为,效力待定说和无效说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错误的把处分权作为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对于债权合同的效力没有清晰的认识,而这又归结于他们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有效说恰当把握住无权处分合同的债权性,值得肯定.但是有效说的前提有两种,一种认为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的,另一种认为是物权形式主义的.因此要修正第51条的规定,真正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必须要对物权变动模式做出恰当的选择.第三章在考察大陆法系的几种物权变动模式之上,作者认为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但否定无因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比较好的选择.选择了这样的模式,处分权成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但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问题变得简单起来.最后,作者认为无权处分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修正现行《合同法》上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澄清法学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只有在理论准备充分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才能够最终解决无权处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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