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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提出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基本概念并归纳出职业法官的四个特征,认为职业法官应当具有崇尚法律、造福社会的人文精神,广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职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独特的思维方式。然后通过对司法之于法治的意义、法官职业化对司法独立与公正的保障作用的论述说明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认为法官职业化是保障司法独立与公正,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文章的第三部分从思想观念和具体制度对法官独立的支持程度及社会环境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法官制度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和评析,指出:观念上的错位导致审判独立在司法机关内外部两个层面都无法真正实现,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诸多因素,难以养成职业法官群体,这些都构成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巨大障碍;同时,从数量、素质、业绩方面对法官队伍现状作了定量分析,认为在现有法官队伍基础之上完全可以推行法官职业化。 法官职业化的内容包括职业准入标准、遴选制度、法官培训、法官职业保障、职业道德标准、职业意识养成、职业监督、惩戒等,笔者认为,在我国推行法官职业化,在进行上述系统的制度建设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遴选,关键在保障。法官获得如此多的信任和特权,都是以法官是经过严格遴选出的法律精英为前提的,如果选不对人,其他相关制度都无济于事,职业保障也就失去了合理性;如果不能理顺法官(法院)与其他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不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的就会落空。所以本文在第四部分对法官职业化的内容作简略介绍后,重点论述了法官遴选与职业保障制度,在对中外法官遴选方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提出了坚持我国现行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法官的政治体制、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保持遴选标准和方式的适度弹性以应对地区差别等三项改革原则和与现行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建立以专门委员会提名制、法官候选制、逐级选拔制和法官定额制为基本框架的制度设计。在职业准入标准方面认为现行法官法的规定基本适宜,不应盲目地大幅度提高标准。在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意识和制度都较薄弱,因此笔者主张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与公正、凡是不为现行宪法所禁止的国际通行标准都应吸收进来,赋与其刚性的约束力,以此作为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设目标。 在第五部分笔者对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政治资源、动力选择及建设方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体制的重要方面,法宫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独立公正司法,怎样理解它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绕开的问题。笔者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使共产党的领导权具有空前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空前巨大的政治兼容性,它完全可以包容一切政治文明成果,包括法官职业化在内的任何民主法治制度与之都无矛盾。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等一系列政治主张、科学论断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是包括法宫制度改革在内的体制创新的政治资源,可供理论研究者和制度设计者不断挖掘。考虑到法官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方面和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其特定的内容,应坚持尊重规律和立足国情的方针,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