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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作为继公开发行股票和银行信用之外的第三大国际融资方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整个金融市场中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获取低成本融资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的重要方式。私募管权投资基金市场要想获得持续、高效、稳健的运转,就必须选择切实有效的法律组织形式。正所谓探索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一种现实而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模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水平和投资业绩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一个最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先进、合理的组织形式。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多年摸索和沉淀,寻找到了最适合本国国情和市场环境的组织形式,并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来保障这些组织形式的顺利运行。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现存的主要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这三种组织形式均有所发展。本文讨论的重点内容是,如何在我国现存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下选择适合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组织形式。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首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割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概括出契合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定义。其次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概括出它自身所具备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争议。现在较为流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本部分重点介绍了这三种组织形式的运作模式和各自所具备的特点,并对学界关于这三种争议进行评析,为后文的具体选择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基础和具体实践。首先介绍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如何在法律层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提供支持。其次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在我国本土的具体实践进行分析评价。第四部分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第一方面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标准。第二方面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有限合伙型的必要性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有限合伙型的可行性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