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现象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正值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许多学者提出制定一部“绿色民法典”,将环境权及有关环境损害的问题纳入民法典之中。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做一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环境损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点思路。全文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对环境损害进行了概述,接着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责任方式等几个方面论述了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最后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进行了思考总结。其主要内容为: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澄清了环境权、环境污染、环境损害等相关概念,并对环境损害做了界定,认为环境损害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对自然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有关环境权益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然后分析了环境损害的特征,指出其特征主要有:原因行为的价值正当性、原因和过程的复杂性、时间上的潜伏性以及空间上的广泛性,笔者特别指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应是环境损害的特征。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对过错责任原则及在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接着介绍了在修正过错责任原则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几种学说,进而提出在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并论述了适用该原则的理由,最后考察了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规定。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针对学界对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笔者主张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危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与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以损害结果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笔者提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应以危害事实而非损害结果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因为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不止赔偿损失一种,除此之外,还有排除侵害等多种方式,而且,以危害事实而非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在因果关系方面,通过对优势证据说、事实推定说、疫学因果说、间接反证说等学说的介绍,论述了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一般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论述了构成要件之后,笔者对其责任主体做了简单的交待。在该部分的最后对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笔者认为主要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和不可抗力,并着重论述了不可抗力不应成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加以援引。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论述了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即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在采用排除侵害这一责任方式时,应运用利益衡量原则,考虑受害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程度以及侵害行为形态性质、程度等各种因素,建立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从而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方面的需要。在赔偿损失原则方面,笔者认为应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前提下,对恶意的、后果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在贝新偿范围上则应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探讨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问题,认为可以采取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损害贝含偿社会化,从而更有效地救济受害人,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文章的第五部分,笔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进行了思考,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理论:完善民事立法和环境保护立法,完善因果关系理论,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建立预防性的排除侵害与补救性的损害赔偿并重的责任制度,建立环境损害赔偿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