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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国家统一性制度供给难以顾及各地方的差异化治理情势,因而根据不同地方的治理实践进行差异性制度供给就成为实现大国有效治理的重要形式。就本质而言,各地方治理需求的差异性决定了差异化地方治理的必要性以及地方制度供给的非均等性。因而忽视各地差异化现状的均等性制度供给难以有效调适地方治理实践,而差异性制度供给因充分契合地方治理需求而在地方制度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中国国家治理中差异性制度供给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遵循着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作为差异性制度供给的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寻求到最适合地方治理实践和秩序诉求的规范性资源,而且能够在降低治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治理的整体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是推进地方立法的基础性前提。具体研究将会通过引论、正文、结论三部分来具体展开。引论部分对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进行了全面论述,并以回顾性视角重点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学界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脉络和关注焦点,进而指出地方立法始终以治理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为基本遵循。同时,通过搭建“差异化地方治理—差异性制度供给”论述框架以实现对中国地方立法内在治理逻辑的整体性探究。第一章主要论述地方立法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关系。总体而言,国家治理形塑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助力国家治理。就国家治理形塑地方立法而言,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制度遵循,而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地方立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就地方立法助力国家治理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治理的有效程度,而地方立法能够有效克服中央统一行使立法权的体制困境,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层次以及发展定位来制定体现本地域情的制度规范,以有效回应现代国家发展中的治理困境。因此,地方立法契合国家治理的有效性逻辑。第二章主要论述作为国家治理实践的差异化地方治理。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推进差异化地方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差异化社会基础决定了大国难以对地方实行均等性治理,因而差异化地方治理构成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外在制度规范的法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内在制度规范的契合度,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地方内在制度规范的差异性,因此,地方层面的法律制度供给必须考虑到差异化的地域情势和秩序诉求、非均衡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愿望以及不同的文化心理和价值期待。可以说,在文化多样性和规范多元化的大国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就必然要为多样性的治理资源留下必要的制度空间,而这正是差异化地方治理的实践追求。第三章主要论述作为差异性制度供给的地方立法。差异化地方治理为差异性制度供给提供了治理基础。差异化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其立法追求是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内在制度规范的制约性使得各地方在制度需求和秩序期待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化趋势,而现代法治能够容纳这些差异化制度需求和秩序期待。强调国家法制统一并不意味着要用中央层面统一性法律规范调整大国治理秩序,而是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制度供给策略,在尊重地方差异化治理秩序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保持立法领域的一统体制并非意味着要在大国治理场域内提供均等性的治理规则。差异化地方立法可以实现地方信息优势和治理效能的充分转化,最终通过治理效能的局部最大化实现国家治理效能的整体最优化。第四章主要论述差异化地方治理的立法实践。大国治理离不开对不同群体和地域合理诉求的有效融合,因此,需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以提升现代国家的整体性治理效能。合理配置央地立法权是基于国家治理效能整体最优化的制度安排,其基本指向是在刚性集权体制内注入弹性分权基因,进而在立法领域化解大国治理的结构性难题。作为差异化地方治理的立法实践,地方立法应在遵循国家治理规律的基础上发挥良好的制度供给效能。然而,在差异化地方立法实践中,抵触问题、不合性问题以及无效供给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中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因而需要认真对待地方立法问题。第五章主要论述差异化地方立法的制度保障,诸如抵触判断、立法后评估以及合宪性审查。就地方立法抵触判断而言,立法模式的不同直接决定着立法权限的差别,而差异性的立法权限又直接影响着抵触对象的选择与判断,最终塑造出执行性、创设性、先行性立法模式抵触判断流程的规范化设计。就地方立法后评估而言,为充分融合各种评估模式的制度优势,可以构建涵盖监督机关、制定机关、执行机关、第三方机构以及普通公民所共同参与的多元复合型评估模式以整体性扩展评估主体的认知限度,同时,通过评估过程的连贯性推进和评估方法的复合性运用以保证评估实践的有效性运作。就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而言,将地方立法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性检视范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实践。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建可以以备案审查程序为制度依托,并在实现审查制度央地衔接的基础上探讨其运作程序和检视内容。结论部分指出,国家治理逻辑形塑着地方立法逻辑,国家治理实践决定着地方立法实践。对于大国治理而言,均等性制度供给难以满足不同治理单元的差异化治理需求,亦无法兼顾秩序形态各异的地方的多元化规范资源,而差异性制度供给则可以充分发掘多重治理场域中的地方治理资源。因此,地方立法必须充分尊重经验性生活秩序,并将独具地方特色的社会文化心理和内在制度规范作为立法的重要依循,进而在充分融合自律性规范资源和他律性规范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地方治理规范的制度均衡以及国家治理秩序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