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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西方法学论著大量地被介绍到国内,对"法教义学"、"法学方法"等的推崇与同俱增。中国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专门法律理论确实较不成熟。但是,对西方理论不加以细致分析就认定一旦引入"法教义学"或"法学方法"即可促进中国法学理论、法制实践的科学化、专业化,这就有问题了。有关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德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近两年,在重要的法学期刊和法学教材中,某些学者热衷于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德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比较,使这个话题成为热点。一些学者围绕上述话题发表了大量论著,他们着力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并积极提倡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并且,进一步地,在将德日三阶层体系被视为刑法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就德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内部的不同观点进行争论。这种一边倒的情形,值得引入注意。一方面,这些学者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框架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价: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贯彻罪刑法定,有利于保障人权,四要件犯罪构成学说是政治干预学术导致的畸形理论,突破罪刑法定,不利于保障人权;四要件犯罪构成学说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了错误理解,把构成要件改造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学说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名词进行翻译时发生错误,把三阶层体系内的"构成要件"翻译为"犯罪构成"。另一方面,对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他们给出的几乎都是溢美之词,甚至有学者认为该体系是定罪的"公理",总之,在他们眼中,三阶层体系是科学,四要件理论是畸形,应当恢复三阶层体系的地位,并应该用法教义学的方法来研究刑法理论和认定犯罪。 法教义学这种法学研究方法正是犯罪论体系之争的关键。法教义学的根基是法律实证主义,进一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这种哲学服务于资本主义现实。这种政治哲学表面上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人的自由,却在掩饰现实中大部分人的不自由状态。自由主义认为,存在两种自由,一是意志自由,二是经济自由。具有意志自由是作为人的标志,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保有意志自由,人就是自由的,而无论是否有外在强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人们通过自由意志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并在意志自由(即使受到心理强制,行为人依然有选择自由)之下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另一方面,在经济上,个人拥有确定的财产权,通过自由意志(即使有客观情况所逼迫,如,为了生存,工人不得不与雇主签订不合理的契约)订立经济契约,追求财富。实质上,这两种自由都是由强制保障的,劳动者们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就要受到制裁,不订立不合理的契约就得不到生存机会,而资本主义法律对经济自由的保障是法律的主要内容--确认财产权、强制契约履行、降低劳动者福利保障的标准等,这些都服务于资本者对利润的追逐。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目的在于维持这样一个过程--利益矛盾中的实力强者(主要是大资本家)可通过各种手段--金钱的、文化的手段,较轻易地对立法机关施压,促使国家制定有利于他们法律,让资本家获得更多的权利,让其他人履行更多的义务。这种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功能是通过法律实证主义的"形式化"特点来实现的。这种"形式化"特点集中体现了西方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把世界看作社会中的各种现象的机械组合,认识和分析问题都以个别的、孤立的现象为中心。就法律实证主义而言,即使把法律这种形式和法的内容分割开,把法与社会结构分割开,以法律概念为研究法的中心。这种"形式化"特点无疑反映了人们对法律体系自身运行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入,令法学更加专业化,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体系和法学是一个脱离社会现实的系统。事实上,无论是法律体系自身还是法学理论都不可能与社会现实尤其是政治脱离关系,换句话说,不认识清楚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化条件的关系,就无法认识法的功能,无法创制出合理的法,也不可能促使法有效地实施,更不可能将法学建设成为科学。 因此,在研究法律现象的时候,不能将法律这种形式与其内容分开来研究。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法官对具体行为的判定似乎通过对法律概念的解析就能完成。事实上,一种行为的定性--是合法还是违法,必须从法律体系所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等来考察。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拉兹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种类,有授予权力的、赋予权利的、施加义务的,也有实施制裁的,他认为各类规范单独或组合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制裁不是调整法律关系必需的,但还是承认所有的规范最终还是要与制裁性规范、要与执行法律的机关相联系。这从侧面说明,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必须依靠制裁一国家权力的强制来保障,而制裁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分配为标准,至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来决定,国家与法的职能相互紧密联系着,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决定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 一门科学的方法,反映着这门科学的世界观基础,它是从理论上,首先是在世界观的意义上,即在进行研究的总的态度的意义上掌握实际材料的方法。法学研究的对象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统一的,把什么样的对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研究工作的方向,决定着研究工作所遵循的理论概念的特点;法律科学理论认识的职能和实际应用的职能是统一的,对法的规律性的认识程度决定着对专门法律内容的认识程度和实践中运用法律的方法。并不是说不需要运用"法教义学"那样的专门法律方法来研究法,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只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方向,它不是独立的,它不应该被当作认识法和运用法的指导思想。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是因为它被赋予了"法律"这种形式成为一种有国家权力保障的制度化构成物。按照马克思主义方法来理解,形式和内容不可能分开,只有通过"法律"这种物质化的形式,法的内容才得以在对象明确的现实中具体化,而法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这种形式的性质,法的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的需要,正确认识人的需要这是法学成为科学的关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因果关系的强调恰恰关注的就是这一点--人的需要,这正是对马克主义法学方法的贯彻。 在当代中国,法律实证主义盛行是有原因的。一方面,西方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客观上扩展了人的自由,并积累了优秀的文化成果,确实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实力相对强大,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理论一直把持着话语权。另一方面,从历史来看,建国初期,由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准备和经验不足,国家对社会形势的判断有误,对民主和法治的重视不够,五十年代后期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政治路线,令国家的法治建设遭受了重大挫折,因而令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了严重误解。有学者认为,正是马克思主义造成了这些重大的错误,所以,他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才是指导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正确方法。坚持认为要厉行法治,但是必须考虑什么样的法治才是符合人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紧密联系,必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才能真正地促进法学理论、法制实践的科学化。马克思主义是进行科学认识和实践的正确方法,应该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