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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环境法律政策整合在我国环境法中的理论价值进行了分析。环境法的理论指导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是环境法的灵魂,陈旧的、不科学的环境法理论将会限制环境法的发展,成为环境法发展的瓶颈。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诞生。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以及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环境立法,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层层出现,当我们生活中出现一个环境问题时,相关环境的立法、规定随之诞生,逐渐的编制成了环境法之网。但是在这张网编制的过程中,问题也相伴而生,尤其是“碎片化”现象十分严重。碎片化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比如人力物力的抵耗、管理间的混乱与冲突、法律政策运行效率的低下等。环境法律政策整合(EPI),就是要突破我国环境法的这种发展瓶颈,给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于是我们根据外国的、国内的、既有的、衍伸的资料,来力求科学地、系统地分析、归纳总结EPI的理论价值,从而探寻EPI在推动我国环境法理论发展、革新方面的价值。EPI可以说是一种管理方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原则,或是一种思想,它最重要的价值不在提供哪些具体的措施,而在于理论的科学性、先进性,我们就是要学习这种科学、先进的知识,并将知识化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