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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体现了国家的公力救助及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随后,为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在当前社会的大背景下,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实施,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社会伦理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不得不正视的是,经过十余载的司法实践,该制度的有效适用依然面临着许多难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更加深刻的反思与研讨,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的救济作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阐释。该部分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概括性的阐释,首先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其次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取向进行分析,最后介绍了该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部分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考察与评析。本部分主要考察了法国、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和评析,从中总结出有益的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内地立法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现状。从我国内地有关该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适用情况两个方面入手,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和学者们最新调研数据的结合,分析指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适用比例低、可诉事由范围狭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不够明晰、获赔数额总体偏低。
第四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争议观点及评析。本部分就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热议的问题进行评析,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法定事由范围、举证责任分配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请求权主体应当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责任主体不应包括第三人,举证责任应当合理分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算定标准应当明确。
第五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就该制度的改进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拓展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范围。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中证据的司法适用规则。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数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阐释。该部分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概括性的阐释,首先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其次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取向进行分析,最后介绍了该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部分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考察与评析。本部分主要考察了法国、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和评析,从中总结出有益的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内地立法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现状。从我国内地有关该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适用情况两个方面入手,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和学者们最新调研数据的结合,分析指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适用比例低、可诉事由范围狭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不够明晰、获赔数额总体偏低。
第四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争议观点及评析。本部分就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热议的问题进行评析,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法定事由范围、举证责任分配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请求权主体应当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责任主体不应包括第三人,举证责任应当合理分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算定标准应当明确。
第五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就该制度的改进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拓展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范围。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中证据的司法适用规则。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数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