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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进化的。穗积陈重先生的《法律进化论》就是典型的代表。穗积陈重先生通过对法律的“形”从潜势法、秘密法、颁布法再到公布法的研究,再通过法律的“质”从禁忌、习惯到法律规范的研究,得出法律是不断进化的论断。为证实其观点的准确性,穗积陈重先生运用并列举了大量详实的资料。然而正是这些资料论证,对其结论的可靠性产生了冲击。因为进化就意味着同一事物在时间的先后序列中走向完善。但是作者对法律进化的资料运用又超越了时间和空间这两大前提,因而使其结论的可靠性遭到质疑。正是先生论证上的疏忽,使笔者对法律进化理论产生怀疑。由于流变物理学流变观的启示,笔者经过研究,得出法律不是进化的,而是流变的观点。法律的流变性是指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发生形变的可能性。法律的流变性既表现为法律从一开始就具备的多元统一任意发展的趋势,又表现为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之中,因为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相互刺激而任意发展的多样性。法律的流变性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逻辑生命,是构成法律存在发展的一种必须和必然。法律固有的流变特性,不仅提示我们对现实法律世界理解的宽容,更重要的是警示世人,不能让一种关于法律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走向极端,而是应该利用法律的流变性为人类构建和谐的法律世界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