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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工业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使得环境污染、破坏加剧。相邻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生活和发展的需求。相邻环境权概念的引入,使其作为相邻关系制度的发展,逐渐得到现代社会的认可。 与传统不动产物权理论相比,相邻环境权理论得到了拓宽和发展。调整范围更大,内容更加广泛。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社会背景、经济结构的不同,对相邻环境权纠纷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侵权法,大陆法系包括不可量物侵害和侵权法两种。不难发现,各国在对相邻环境权纠纷的处理上存在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在高度重视对环境权利的保护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相邻环境权制度。 我国相邻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物权法》的出台,虽然是我国在相邻环境权制度建设上取得了突破性成绩。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其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应当加以完善,这就为构建相邻环境权制度提出了要求。 相邻环境权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首先,应明确它的法律原则是保护环境权益、利益衡量。其次,为了更好的调整相邻环境关系,应当在参考国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和环境法的研究成果,同时积极发挥公法的规范作用。再次,因相邻环境侵权缺乏对应的判定标准,在此建议适用忍受限度理论,明确相邻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相邻环境权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一部分是对相邻环境权的界定。在明确了相邻关系、相邻权以及环境权的定义、归纳了相邻权和环境权的关系之后,提出相邻环境权的概念。通过与相邻权的比较,概括相邻环境权的本质属性,从而得出相邻环境权的特征。 第二部分是概括相邻环境权的内容。相邻环境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相邻安宁权、洁净空气权、采光权、景观权。并简要介绍各种权利的定义、内容及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是介绍相邻环境权的救济。主要列举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对相邻环境权的救济。笔者具体介绍了上述国家的救济方式,进而比较了其相同点与不同点,为我国相邻环境权的救济提出了重要参考。 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相邻环境权制度。通过对我国相邻环境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既肯定我国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又重点对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在文章最后从基本原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对相邻环境权的制度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