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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权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长期以来审判管辖权的变更却被视为是审判机关的内部职权,当事人参与变更管辖权的愿望遭到了不正当的忽视——由当事人启动的具有诉讼形态的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并不存在。然而实践中,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愿望却十分强烈。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一微观制度的实证分析和比较法研究,重构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
首先,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透过对两则典型性案例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分析,展示出导致当事人提出审判管辖权异议的动力,在于希望获得公正裁判这一人类最朴素的愿望。在研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方式过程中,归纳出中国特有的管辖权异议解决方式具有启动非诉讼化、审查行政化以及救济虚无化三大特征。指出管辖权异议制度缺失已经损害基本的程序公正、违背了司法权应有的内在品质。
其次,针对上述问题,文章从异议的提起主体、提起理由、审理程序及救济方式四个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比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从中抽列出管辖权异议制度应当遵循的共同的规律,以期为研究该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再次,在上述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从价值、构造、救济三个维度重构了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价值维度上,以程序正义理论论证了该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构造维度上,笔者着重从诉权对裁判权制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方面探讨了该理论的重要意义,从而将该理论作为设计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结构的基本原则。在救济维度上,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保障重构后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不被架空,本文从程序性制裁理论的角度提出了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提供救济的必要性以及实现的途径。
最后,文章在上述理论原则的指引下,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若干具体建议,从主体、理由、裁决程序以及救济途径全面构造具有诉讼形态的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
此外本文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希望能够透过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微观的问题,实现对程序正义理论、诉权理论以及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综合运用。将这三大对实现程序独立价值具有重大意义的理完整地应用于一项具体制度,实现其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化,以期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构造的改革都产生些微借鉴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