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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行为在犯罪论中的定位这个命题,是近些年来刑法学界所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首先,在犯罪论中定位就是指正当化行为应该定位在犯罪构成理论以内还是定位在犯罪构成理论以外。其次,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本文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再次,对于正当化行为,没有清楚明晰的概念,除了已经法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其他的行为,如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法令行为、义务冲突下的行为、警察圈套,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但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都进行了出罪化。又次,正当化行为和犯罪论结合,其实是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合。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所以,正当化行为只能在犯罪构成理论之内进行讨论。最后,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理论。在目前理论研究中,犯罪客体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在阅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及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思考、细化分析,试图将正当化行为与犯罪客体结合起来探讨。
本文除引言之外共有三章,约有三万二千字。笔者主要根基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对关于犯罪构成的争论和正当化行为理解,以及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理论契合点进行了探讨。同时,综合分析、辩证借鉴了大陆刑法、英美刑法两大法系的相关理论,并提出了,在我国,正当化行为只能在犯罪构成理论之内进行探讨的观点。
引言部分简要交待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的缘起。
第1章是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争论的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赞成保留的观点。在当今的刑法学界,犯罪构成理论得到了广泛的探讨,并形成了比较不同的三种意见:维持说、改良说、重构说。维持说,可以说是传统的观点,赞成保留原有的四个构成要件。改良说,是对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良,多数改良均是犯罪构成要件多寡以及排列顺序的改变。三种意见之中,最具有颠覆性的就是重构说,持此说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问题,在现代学术交流中存在各种障碍,所以要以大陆刑法的三阶层理论或者英美刑法的双层次的犯罪体系取而代之。笔者综合分析了以上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且为司法工作者所熟悉,因此没有必要废除而重新建立其他理论。
第2章是关于正当化行为基本理论的概述。首先,是对正当化行为这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对大陆刑法和英美刑法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之后,从正当化和行为两个角度对正当化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与相似概念,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进行了比较。其次,对于正当化行为进行了简要的分类,即法定的正当化行为和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其中,法定的正当化行为在我国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包括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法令行为、义务冲突下的行为、警察圈套,等等。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的正当化的根据主要是一元论和多元论的对立。一元论主要有法益衡量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而多元论考虑的是在解释具体的正当化行为时,单一一种理论是没有办法解释全部正当化行为的,因而正当化的依据是多维的。最后,对于正当化行为和犯罪构成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且,笔者认为,正当化行为应当在犯罪构成理论之内进行探讨。
第3章是对于正当化行为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辩证思考。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理论契合是可能的。结合近年来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不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平行、并列的理论,而且,犯罪构成理论所体现的就是社会危害性的精神,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一般来讲,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却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出罪,是我们面临的问题。运用没有社会危害性即没有侵害犯罪客体这个命题来进行出罪解释,可得出正当化行为是实质评价的体现的结论。其次,以正当防卫为例,对正当化行为进行了分析。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到其立法化,再分析到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最终走向立法化,这是一条必然的道路。在最后部分,文章对犯罪客体进行了分析。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犯罪客体在现实理论中所起的作用和它的理论重要性形成反差。犯罪客体实际上与大陆刑法的法益具有相当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大陆刑法的法益来充实犯罪客体的内涵,使犯罪客体在判断犯罪成立时起到应有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这个重要作用就是用作正当化行为不是犯罪的出罪解释。根据前文分析的正当化行为是实质判断的结论,对犯罪客体进行实质的判断,正当化行为是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同时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没有侵害犯罪客体,这样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从而得出正当化行为不是犯罪的结论。所以,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应对犯罪客体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