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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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是指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规定并非真正的利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2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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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是指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规定并非真正的利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2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该条款赋予了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由此确立了我国法律上真正的利他合同制度。然而目前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时出现了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保护。本文利用递进式同质论证法搜索类案,发现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制度中有几个问题有待关注,具体体现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取得模式的规定模糊;第三人给付请求权的认定规则存在分歧;目前债权保护请求权认定规则是否可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撤销或变更时第三人权利的适用规则尚不明确。本文认为,一是《民法典》中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取得模式宜判定为直接取得;二是利他合同约定不明时第三人若主张给付请求权,第三人得满足特殊的主体条件,其主张请求权的认定应依照《民法典》第142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同时,在鼓励第三人请求权生效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三是将违约金区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一般不享有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而第三人享有赔偿性违约金请求权的同时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四是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利他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必要前提并非第三人同意,但是在撤销或变更时,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一般应当予以优先考量。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利用递进式同质论证法分析《民法典》视野下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内容及其权利理论论述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制度的基础理论;第三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制度立法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制度司法适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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