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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当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基础丧失时,公司的运转便出现困难,严重者便会形成公司僵局。公司的司法解散是为打破公司僵局设立的制度,本文对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希望能对《公司法》第183条的正确实施有所帮助。
本文的基本架构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公司僵局情形下司法解散的现实需要及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公司僵局的定义及内涵、危害、成因等,接着论证破解公司僵局并非司法解散一条途径,非诉讼解决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关于公司僵局情形下司法解散有几种学说:公司的契约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关系合同理论,这些学说对于理解发生公司僵局时司法解散的必要性很有帮助。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其必然性。
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公司僵局及司法解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世界各国在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上已有很成功的经验,并上升为立法,而司法解散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同时还形成了其他的一些替代性措施,如股权强制收购、公司接管、任命临时董事等。我国在《公司法》修订前,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解决公司僵局纠纷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制度安排及完善。我国司法解散的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另外,对是否需要建立更为严格的起诉条件和滥诉的防范机制也做了必要的分析,探讨了司法解散请求权事先排除的有效性问题,分析了诉讼中替代司法解散的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最后为结论,说明立法的完善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在公司的司法解散上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也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找出适合我们国家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