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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时,解除合同常常是当事人摆脱困境,维护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救济方法。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立足我国的国情基础上,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司法、学说等相关成功经验,确立了合同解除制度,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方法进一步探讨并剖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缺陷,为合同解除制度臻于完善提出有益意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首先比较两大法系及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概念的界定,介绍有关学者的观点,揭示协议解除与解除权在性质和功能、价值上的差异,论证将其包容在合同解除概念中的不合理性,建议将协议解除脱离出合同解除制度,强调合同解除权应仅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其次,进一步揭示解除制度的价值与立法理念。最后,本部分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撤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等其他相关联的合同制度进行辨析。 第二部分,合同解除的事由。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这一部分,笔者将阐述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差别;主要研究两大法系国家及国际商事法中关于法定解除的立法、判例及学说,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得失与利弊;具体、深入剖析几种重要法定解除事由的背景及内容,探讨我国合同法对情事变更规则、期前违约制度的引入。 第三部分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效力。笔者在此部分中,首先介绍法国、日本、德国及英美的解除权行使方式,并比较、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其次,鉴于立法上和理论界对合同解除法律效力的认识存在分歧的现状,笔者将探讨恢复原状的涵义,建议借鉴英美法的理解,将金钱赔偿等利益补偿机制包括在恢复原状的内容之中,从而确定合同解除的一体溯及力。最后,在解除后果方面,介绍各国立法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的规定,肯定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做法,通过理论结合实际地研究,论证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第四部分是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混淆、合同解除与债的消灭原因不分、法定解除原因规定不全面、合同解除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