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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中应聘来华的日本刑法专家冈田朝太郎来华主要参与了清末刑律变革,起草了《大清新刑律》草案等。本文利用日文史料及资料,结合现有中文资源,试图厘清冈田朝太郎和清末法制变革的关系,并由此思考我国法制近代化问题。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又分为五部分。引言中介绍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意义,笔者认为有必要全面梳理一下关于冈田朝太郎与清末法制变革的资料,整合中国和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笔者新发现的资料,努力还原一些鲜为人知的史实。正文第一部分介绍冈田朝太郎其人。从其来华前的经历来看,值得注意的是冈田朝太郎曾在日本法典调查会担任委员、参与过刑法改革。在参与日本刑法改革的过程中,冈田朝太郎的部分刑法思想并未被日本刑法学界所接受,未能写入日本1907年新刑法中,这一结果极有可能促使冈田朝太郎积极应聘来华以实现其在日本无法实现的刑法梦想。从其性格特征来看,冈田朝太郎爱好探索求新的个性促使其愿意应聘来华参与清末法制变革,其崇尚言论自由的个性使得其在参与“礼法之争”的过程中发表了一些观点鲜明的文章来抨击中国的传统礼教。再看其刑法思想,虽然具有“新、快”的优点,但也有着缺乏实证性、具有不彻底性的弱点。正文第二部分介绍冈田朝太郎应聘来华的过程,重点分析冈田朝太郎的应聘目的、双方在商谈过程中的争议以及冈田朝太郎启程来华的时间。从其应聘目的来看,冈田朝太郎来华除了实现自身的刑法梦想外,还兼有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鉴于当时日本学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现状,冈田朝太郎爱好探索求新的个性使得他勇于担任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开拓者的角色。其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比较研究法,中国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起源地之一,极有可能成为冈田朝太郎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被纳入到他的研究体系中。恰逢清政府招聘外国法律专家,于是冈田朝太郎就积极应聘来华,并且成为被清国聘请来华参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四位日本法律专家中在华时间最长的。从商谈来华聘约的过程来看,双方围绕职名和薪金产生了争议。职名中并未出现“顾问”字样,其中“调查员”和“教习”的先后排序问题,暗示着清政府和冈田朝太郎对法典编纂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清政府对职名的处理结果为“教习兼调查员”。此后双方就薪金的高低也产生了争议。冈田朝太郎对薪金提出要求,也许正显示了冈田朝太郎对职名处理结果的不满。正因为冈田朝太郎有着自己的刑法梦想和应聘目的,所以在职名和薪金上给予退步,最终和清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来华。从其具体的来华时间来看,目前多数学者认可的冈田朝太郎的来华时间并不正确。笔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冈田朝太郎在完成了来华的必要程序之后就立刻启程前来清国赴任,可见其迫切希望能尽快参与到清末法制变革中。正文第三部分介绍冈田朝太郎参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具体情况,主要介绍冈田朝太郎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的过程,分析修律过程中的冲突及限制。从冈田朝太郎在华初期的工作状况来看,正因为冈田朝太郎积极主动应聘来华,所以其工作十分努力,即使身体状态出现问题也无暇顾及,仍坚持专心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等工作,仅用十一个多月,就完成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和《法院编制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之后,又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中,《大清新刑律》草案是其在华工作期间的主要成果,该草案中体现了许多反映时代发展潮流的新制度。正文第四部分介绍在积极参与修律工作之外,冈田朝太郎还在京师法律学堂等担任多门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有时还指导修订法律馆馆员业务。可见在华工作初期,冈田朝太郎为清末法制变革作出了很大贡献。正文第五部分对冈田朝太郎在华的后期不良工作状态给予披露,并对冈田朝太郎涉嫌的金融诈骗案给予介绍。从冈田朝太郎在华后期的工作状况来看,随着其对清政府认识的逐步深化,冈田朝太郎意识到清政府并非真心实意实施法制变革,因此其工作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开始热衷于与社会名流交往,忙于收集古董,甚至于1914年接受了倒行逆施的北洋政府的聘请,参与刑法草案的草拟工作。此外,冈田朝太郎还担任日资北京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人,并卷入一场影响较大的金融诈骗案,最终因该金融诈骗案而被迫于1915年9月返回日本,结束了长达九年的在华生活。结语中对冈田朝太郎和清末法制变革的关系进行综合评价,并突出如下结论:冈田朝太郎能积极应聘来华,为清政府起草诸多体现西方先进法制的草案,在多所学堂传播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在修订法律馆为馆员指点迷津,对清末法制变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虽经若干次修改,但其整体框架结构和立法主导思想并未被改变,清政府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将其颁布。之后,民国十七年三月三十日(1928年3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以正式刑法典的形式认可了《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成果。然而冈田朝太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制现状缺乏深刻认知,致使其在起草草案过程中虽然尽力追随西方先进法制文明,却忽略了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所起草的法律草案脱离了当时中国的社会现实,进而使草案的实用性受到影响。这也警示我们在当前法制建设中,必须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方能取得有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