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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专家给出建议,对外贸易中,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国的出口商(卖方)最好与国外买家订立CIF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出口商与外国买家订立的绝大多数是FOB合同。 本文便针对国际贸易中我国出口商与国外买家订立的绝大多数是FOB合同的贸易实践,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出口商的利益为目的,从保险的角度对FOB术语下的整个运输过程进行分析,寻求保护的方法。然而,我国目前的海上保险研究大多是比较概括的,并未具体针对某一类型的合同进行研究。所以,可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针对这一课题,本文采用纵向研究的方法,把FOB术语下的整个运输过程按时间先后分成四区段,提出卖方在各运输区段应注意的货物保险问题。在我国已加入WTO和英国协会保单被越来越广泛应用在保险市场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形势下,笔者又尝试应用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引用大量的中外案例,深入分析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探讨卖方在各运输区段应注意的货物保险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本文首先在第一章里,带着“FOB合同为何有如此大的魅力”的疑问,探讨了FOB合同在运费和保险费因素上的优势;同时,也分析了FOB合同下的三类主要风险,这三类风险是卖方在FOB合同的各运输区段所遇风险的概括,正是它们诱发了各区段中的保险问题。 由于可保利益对本课题研究的重要性,接着在第二章对FOB合同下可保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下文分区段的探讨起到建构基础的作用。 随后的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本文按FOB的整个运输过程先后要经过的四区段,每一章对应一区段,分别探讨了卖方应注意的保险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第三章指出区段1中保险的“真空地带”:一方面,买方由于未承担风险而不具有可保利益,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面,卖方虽承担风险,但并未投保,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此,本文给出了三种解决方法。 第四章讨论了三个问题。首先,分析卖方的通知义务。分别引用英国和我国的案例,论证卖方并非必须履行通知义务,然而考虑法律明确的措词,建议卖方最好照发通知。然后,讨论整船货装船完毕前发生灭失时的可保利益。通过两个相似案例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