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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日渐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民间文学艺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确定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这与我国目前正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型社会的目标不相匹配。因此,加快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立法步伐变得尤为紧迫。民间文学艺术在生产、流通、创造的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多变。作为利益协调器的法律,始终追求权利人与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达到平衡态势。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要科学合理的界定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利益矛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既有相似又存在差异,相同部分可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制中,差异部分需要制定专门的条例加以规制。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门的法律法规,利益平衡原理都是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系列制度的基本精神和理论基石。基于此,本文以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为理论基础,以当前立法相对空白却流行的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为例,全面而深入地阐述作品内涵的利益矛盾关系与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行机理。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支撑。本论文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和特征进行阐述,民间文学艺术是经过世代相传而流传下来的,能够反映某一特定群体的民族精神及心理特征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具有群体性与个体性、地域性与广泛性、稳定性与变异性、有形性与无形性的特点。第二部分对利益平衡原理进行概述,详细解释了利益平衡的基本概念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从著作权法的目的去分析理解利益平衡存在的必要性和其追求价值目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领域中利益平衡原理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权利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利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将以前三部分的分析内容为理论基础,分析以《印象刘三姐》为代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折射出以企业为核心的四种相关利益关系,分别为企业与当地居民、企业与旅游者、企业与政府、企业与新权利人。文章第五部分结合第四部分的内容,对利益平衡原理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应用进行思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四点: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与子型作品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用者在民间文学艺术使用中权利义务的平衡,政府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利益协调者的作用以及对新权利人的科学合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