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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我国《公司法》对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一直是股东资格确认中的热点和难点。它不仅涉及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和权益,还会涉及公司、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的权益,对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审判结果差异较大。隐名出资现象频繁出现,如不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可能导致歪曲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本文通过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的研究,明晰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对隐名出资这种客观现象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鼓励投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对其负面影响予以控制和消除。明确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繁荣市场经济,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管理,维持公司这一团体的正常管理秩序,有利于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主要是分析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关系,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及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和实践。这部分通过对公司法学界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说、形式学、折中说三种不同学说的分析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意见,阐述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不同做法。最后一部分是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分析。主要分析了“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和成为股东真意与团体合意的标准及信托制度的完善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