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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Use),是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而获得强制力,其后又传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直至大陆法系国家亦接受此项制度。信托制度自20世纪初由美国传入中国。信托制度移植到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还将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无论信托本身的发展还是信托配套制度的发展都应在摸索、借鉴中前进。信托配套制度的完善的重要内容就表现为信托税制的构建。 伴随着“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中国现代金融市场中,信托业已发展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重的金融产业,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信托业曾出现过一些风险事件,但总体来看市场对信托业务表现出了极为旺盛和迫切的需求,同时,一些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信托产品也更加丰富,产品品质明显提高,投资结构日趋稳定。在这种发展局势下,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尤为重要。尤其是信托税制方面的法律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信托产品的选择与取舍,也影响着中国整个税制体系的完善,发挥税收对财政的支持与再分配作用。因此,建立信托的配套税制对整个信托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作为移植的产物,在引进时既传承了信托法理,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加以改造。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成功确立要求我们在其配套制度建设过程中,同样要发扬传承与改进相结合的良好传统,在借鉴的基础上对中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探求适合中国的信托税制。笔者正是循着这样的思路,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从信托的起源与概念说起,然后比较研究,最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是个基础性介绍,也是本文的基石,涉及到信托的起源、概念、信托税制概述以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笔者花了很大篇幅,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本文是一篇比较性论文,且该部分是对后文的铺垫,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来分析研究中国信托税制构建的。这部分主要评介了英、美、日的信托税制,分析了这些信托业发达国家的信托税制的特点以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第三、第四部分同为本文的重点部分,即所谓的画龙点睛之处。前文的内容主要就是为中国信托税制发展寻找出路的。因而第三部分对中国信托税制现状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中国信托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第四部分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即构建中国信托税制应确立哪些指导思想,以及如何构建中国信托税制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