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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已取得可喜效果。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写入检察建议制度,说明立法对司法探索成果的首肯,同时也为我国立法体系中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跨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步伐。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探索构建司法属性凸显、检察权运行独立、行政色彩淡化、符合检察司法规律、适应办案实践需要的检察建议机制显得尤为迫切。不完善的检察建议制度严重制约着检察司法运行的发展,也难以满足现代国家检察制度和诉讼机制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法治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需求,以及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就要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本文从法学专业视角出发,采用调查法、个案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对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研究现状,并重点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在具体案件中运用的经验做法,探究了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构建方向和完善思考,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一些建议,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引言对本文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简要的概述,主要包含论文的选题来源、目的和应用价值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创新点等,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已不仅仅体现在抗诉中,更多的是对过程和结果监督,在诉讼的具体过程中,只要检察院发现问题就可以对审判权所行使的不合理之处提检察建议,以使检察建议的权能覆盖民事诉讼的始终①。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界定及特征。首先简要阐述了相关概念,之后介绍了基本特征。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具体民事案件中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及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裁判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具有基本权威性、监督同级性、手段的非诉性、监督的宽泛性特征;常用的民事诉讼检察建议有两种:一是再审检察建议,这是检察建议的主要方面;二是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检察建议。第三部分为民事检察建议在具体案例中的成功运用。泰州案的顺利解决顺应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检察职业化规律建设、公正执法方式转变的内在需求,并为以后类似案例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打造一个典型案例。贵州金沙县检察院告环保局不作为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有抗衡能力,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参与到诉讼中,作为国内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第四部分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及不足: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不确定、检察建议的刚性不强及作用有限、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制约检察建议的规范开展、民事诉讼检察建议执行效果不理想、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存在差距及整改效果不佳。针对这些制约性问题提出了几项完善的建议,如完善立法以明确地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的运行操作机制、健全民事诉讼检察建议保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这些建议立足于检察制度本身特性、结合实践、可操作性强,能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之不足,提高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