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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简称“农合组织”)的发展历史、地位和作用说明,它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体。发展“农合组织”,实质是推进农业市场化,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推进“农合组织”的发展,同时又是农业发展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新型“农合组织”发展情况的横向与纵向比较和阐述,运用文献法和资料收集整理,通过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者的工作经验进行分析研究,运用其中值得借鉴和吸收的理论,支持本文论证,探讨我国政府在“农合组织”发展过程中如何转变职能,以促进我国“农合组织”的发展壮大。
“农合组织”因其能够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抗衡买方或卖方垄断力量,改善了农产品质量的度量方法,帮助农户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农合组织”自身实行经济民主制,追求成员间的公平,保护和增进普通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农合组织”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同时,作为一种能够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农合组织”也是沟通农民与市场、农业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重要桥梁。但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农合组织”的制度安排又具有一定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因此对政府的依赖和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
政府基于实施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需要及“农合组织”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通过自身职能的合理定位和有效运用,为“农合组织”提供相应的制度性服务、法律保护、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在其建立和发展中加以支持和推动,使其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农合组织”的发展可以扩大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改善和提高农业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等相关服务体系,促进各种社会资本能够通过“农合组织”更加安全规范地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促进关联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了解和掌握农业经济的发展情况,更加方便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产业的政策,提高政府在农业管理上的工作效率。
今天的“农合组织”发展与历史上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有着明显的不同,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倡导我们对政府的相关职能作用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保证和促进我国“农合组织”的有序发展,为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我国政府在推进“农合组织”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对自身的职能作用定位失当,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合组织”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投资入股过多使“农合组织”产权不清;强制性组建“农合组织”使成员合作意识和积极性下降;“农合组织”企业化、股份化使资本和劳动力对立起来,造成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对立;将“公司+农户”模式直接转变为“农合组织”使农户的利益难以持续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将与“农合组织”分配方式产生冲突等等。这些都造成政府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偏失。因此政府在行使扶持推动的职能时必须把握好职能运用的“尺度”,防止“农合组织”偏离正常的发展轨迹,丧失“农合组织”的发展优势。
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和解决好政府职能“错位”、“争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把握适度干预的原则,探索建立有效推动“农合组织”顺利发展的职能框架,形成“农合组织”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加强和完善“农合组织”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农合组织”的概念、类型及发展“农合组织”的意义,阐述了“农合组织”的公共产品性质;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农合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第三部分在阐述“农合组织”发展与政府关系的基础上,列举了我国“农合组织”发展中,由于政府职能定位不当而出现的“越位”、“错位”、“争位”、“缺位”等主要问题及其表现;第四部分通过简要的对比,分析了国外“农合组织”发展与政府职能的关系,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着重分析阐述了我国“农合组织”发展中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与方式。提出现阶段要建立保障“农合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为“农合组织”提供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服务,形成“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激励为辅,农民自发发展为补”的“农合组织”发展局面,探索总结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农合组织”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