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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问题是清代的地方民事理讼程序为何经常止于驳回呈状。清代地方理讼的完整程序是放告-收呈-批复-取证-判决,清代尤其是晚清,地方民事纠纷日增,放告收呈是清代地方政务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听讼也成为地方官考察政绩的重要指标。然而,地方官放告收呈之后为何不以终讼为目标而往往会不准状?在不准状的背后反映了他们关于治理和地方社会秩序的什么理念?在运用清代官箴书材料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州县政府处理自理案件的严格程序要求、州县政府的人治背景、州县官批驳呈状的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来考察当时的理讼实践及其所反映的地方秩序的实质内涵。研究发现,驳状的意义首先是基于当时的人治背景,为了省事尤其是防止理讼引起的陋规;第二层意义在于,批复呈词本身的逻辑、理念与实际效果与判决并无大差,都是针对秩序的实质也即笃厚民风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