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欺诈”中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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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遭遇欺诈行为时,对交易活动中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执行的惩罚标准。但是,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增强,精神文明和物质需求迫切,国民消费水平也在逐步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关于消费者在买卖商品时受到欺诈的情况日益增多,商家实行欺诈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防止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害,明确保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标准。但是却没有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局部存在欺诈情形的惩罚标准,然而在生活中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局部存在欺诈的情形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消费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起诉商家,要求商家赔偿所购商品或者劳务全部价款的三倍;而商家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或者即便属于欺诈行为,也只是局部存在欺诈的情形,不应当赔偿全部价款的三倍。消费者和商家产生重大分歧,不断的起诉和上诉。对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局部存在欺诈的情形,现行的法律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做出统一的限定,因而导致了不同地方以及层级不同的法院做出的判决迥然不同,长此以往,类似的问题得不到统一的解决方案,不利于法律保持严肃性和权威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本文从生活中存在的“局部欺诈”实际案例出发,收集整理“局部欺诈”在司法判决中的现状,结合相关的资料提炼出惩罚性赔偿在“局部欺诈”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理论争议,即“局部欺诈”行为到底应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方面讨论,同时结合相关域外判决案例进行分析,不一味借鉴国外司法判决结果,但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一些有益判决经验进行改进;接着再深入讨论“局部欺诈”中惩罚性赔偿适用存在的现实困境;最后再提出笔者的相关建议,目的是希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之后的修订过程中,能够更加注重“局部欺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各种法律问题,如果能够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类似问题更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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