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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配置、资源的整合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正因为行政区划关乎国家的全局,所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区划、将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显得尤为重要。实现行政区划的法制化是我国民主、法治的内在需求,也是宪政建设的需要。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法律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亟待完善。本文内容上分为三部分,即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部分主要是问题的提出、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及文章的结构。正文的第一部分首先选取了我国行政区划中三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即地级市领导体制问题、盲目改市改镇问题、行政区与经济区冲突问题,通过这三个问题想说明的是:较大的市以外的市管县和市管市缺乏宪法依据,盲目改市改镇问题体现了行政区划的有法不依,行政区与经济区冲突问题体现了行政区划的无法可依。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缺乏宪法依据、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区划法律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不够完善。正文的第二部分指出,我国行政区划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宪法规定的不足、设市设镇标准的非法制化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正文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即完善宪法和制定专门的行政区划法。具体来说,宪法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较大的市以外的市管县(市)的宪法地位;二是修改行政区划设置权限的规定,将行政区划的设置权限交由权力机关,而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则交由行政机关。行政区划法的完善主要突出了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严格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程序,包括规定将地方政权单位的设立、撤销等的审批决定权由原来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明确法律用语的含义,以增强行政区划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将听证程序纳入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其次,明确实体条件的规定,即明确行政区划设置的实体条件和明确其他行政区划变更的实体条件。由于行政区划的设置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和资源的重新整合等,为此,对行政区划设置标准,或者说是实体条件的明确规定意义重大。而其他行政区划变更主要是指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及隶属关系的变更。再次,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何种违反行政区划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幅度等。本文的结语部分是对文章的小结和未尽问题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