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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特有的问题。究其原因,行政诉讼体现的是两种公权力的对抗,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恰恰为这种制约提供了契机,进而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权利受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该范围内,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在该范围内,人民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受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权受到司法审查的制约程度,在该范围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受司法权的制约。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由于受当时社会实际情况制约,范围规定得比较狭小,严重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权,不能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运作,不利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司法解释,由于其法律地位所限,很难突破现有成文法,不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者选择了这一题目作为毕业论文,试图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做一点努力。
本文引言部分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过程及发展特点;第三部分系统地分析了现阶段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的法律规范,并界定了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立法缺陷;第五部分提出了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