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53个案例为样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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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向来坚持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原则,但是近年来以联名信的方式来推动司法判决的改变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不禁使人怀疑民意是否真的已经干涉到了司法。我国本就是一个人文色彩浓厚的国家,人情伦理是重要的社会关系调整因素之一,而多数人所共同表达出来的意愿实际就是这些人的人情伦理规则的要求,也即民意实际就是人民群众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和伦理观而产生的意愿。选取了53个典型的民意表达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在这些案件中,民意通常通过联名信或是请愿书的方式向法院表达自己的请求,法院在收集到这些意见之后,对其作出回应,这个完整的民意影响司法、司法回应民意的过程就是需要研究的内容。这一现象是在实务中产生发展的,因此不能仅满足于理论层面的分析研究,更要结合实际中的典型个案所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影响来进行分析,才能更好的总结其典型特征。  民意一定是人民意志的产物。但民意由于其主体的法律素质有限,民意的内容也是良莠不齐,民意进入司法后,可能起到对司法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减少错误的判决和司法腐败行为。由于民意的认知程度有限,往往追求的都是最直观的正义,也就是民意更侧重于推动实体公正。民意的正确表达,使得群众的声音能够更好的表达,做到群众和司法的良性互动。但同样,若是民意过度的干涉司法甚至制约司法,很有可能造成更高层面的不公正,影响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质疑,更有可能动摇我国司法制度的稳定性,使民意成为别有用心之人干涉司法的手段。使其本身是出于监督司法正确行使的动机最终变成了影响司法发展的阻碍。充分分析民意对于司法产生的双面影响后,要掌握民意与司法相互影响的平衡点,完进一步善司法对民意的回应机制,使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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