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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业务过失犯罪,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之成为备受社会关注、国家重视的的一个问题。但在刑法理论界,这却是个较少被研究课题。对该罪的研究多是教科书式的对现行刑法规定的阐释,而对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具体性的问题很少深入展开。笔者选择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问题,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希望本文的探索有助于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
本文试图在比较分析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刑法基础理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现实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存在立法缺陷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经研究,笔者总结认为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主要集中在主体范围、罪过形式、危害结果的样态、法定刑配置等涉及该罪具体认定的四个方面。本文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研究,主要从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个角度来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范围及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对国内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自然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进行了比较分析,接着着重探讨了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自然人主体的范围、类型等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该罪自然人主体存在的两大缺陷及立法建议。其次,在考察了国外单位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立法例后,结合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案例的现实研究,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的预防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单位可以构成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观点。
第二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首先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多为过失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其次,在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该罪罪过的学说争议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认为产生上述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自身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难于区分两罪过,出现一些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第三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首先,对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进行了论证。其次,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国外重大责任事故罪大多同时包含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样态,而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仅有实害犯才能构成。最后,对我国刑法中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之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具体研究了危险结果的认定、危险结果的范围、危险结果的危险构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的定义等问题
第四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着重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问题。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表现为,在刑量上配刑偏轻,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建议调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法定刑设置应轻于实害犯的法定刑,更多的适用罚金刑或资格刑。
由于资料的缺乏,特别是缺乏对国外刑法中相类似罪的论述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资料,国内学者对本罪的研究显得不够深入,尽管笔者也面临同样的难题,但笔者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突破。对63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及其中的153个加害人运用SPSS进行的系统分析,首先表明了笔者认真、细致的研究态度。所得的“第一手”数据是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它使得本文的理论研究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阐释”。其次,按照所承担具体职务类型划分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分类方法;单位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设立过失危险犯观点的提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配置资格刑、罚金刑、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观点的提出可以说是本文的创新所在。当然由于笔者自己理论功底的薄弱和知识储备的不足,文本的研究还稍嫌稚嫩与肤浅,但若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也就达到本文写作的目的了。
本文试图在比较分析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刑法基础理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现实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存在立法缺陷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经研究,笔者总结认为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主要集中在主体范围、罪过形式、危害结果的样态、法定刑配置等涉及该罪具体认定的四个方面。本文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研究,主要从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个角度来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范围及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对国内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自然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进行了比较分析,接着着重探讨了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自然人主体的范围、类型等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该罪自然人主体存在的两大缺陷及立法建议。其次,在考察了国外单位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立法例后,结合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案例的现实研究,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的预防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单位可以构成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观点。
第二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首先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多为过失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其次,在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该罪罪过的学说争议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认为产生上述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自身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难于区分两罪过,出现一些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第三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首先,对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进行了论证。其次,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国外重大责任事故罪大多同时包含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样态,而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仅有实害犯才能构成。最后,对我国刑法中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之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具体研究了危险结果的认定、危险结果的范围、危险结果的危险构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的定义等问题
第四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着重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问题。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表现为,在刑量上配刑偏轻,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建议调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法定刑设置应轻于实害犯的法定刑,更多的适用罚金刑或资格刑。
由于资料的缺乏,特别是缺乏对国外刑法中相类似罪的论述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资料,国内学者对本罪的研究显得不够深入,尽管笔者也面临同样的难题,但笔者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突破。对63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及其中的153个加害人运用SPSS进行的系统分析,首先表明了笔者认真、细致的研究态度。所得的“第一手”数据是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它使得本文的理论研究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阐释”。其次,按照所承担具体职务类型划分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分类方法;单位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设立过失危险犯观点的提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配置资格刑、罚金刑、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观点的提出可以说是本文的创新所在。当然由于笔者自己理论功底的薄弱和知识储备的不足,文本的研究还稍嫌稚嫩与肤浅,但若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也就达到本文写作的目的了。